改善“小学校”既要政府发力也要自身努力

首页 > 教育新闻 > 新闻阅读存档/2016-04-12 / 加入收藏 / 阅读 [打印]
杨东平

    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大规模人口流动,农村学生和学校数在不断减少,但仍然存在大量的小规模学校(村小和教学点)。

    乡村小规模学校满足了农村后20%没有能力进城上学的弱势家庭的教育需求,由于过于分散和偏僻,缺乏规模效益,改造和提升比较困难,多数农村小学除了语文和数学,其他课程的开设率都非常低,处于小而差、小而弱的状态。

    2015年11月国务院下发《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》,提出“加快探索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办学机制和管理办法”,突显了乡村小规模学校建设的重要性。

    为此,需要建立乡村小规模学校的基本办学标准,使学校满足基本的教学和生活需要。同时,需要完善小规模学校经费拨付和管理方式。

    目前各地普遍实行的“县教育局—乡镇中心校—乡村小规模学校”的垂直式分包分管教育模式,中心校作为镇级教育唯一的事业法人主体,统筹管理中心校、村小和教学点的人、财、物、教学等各项事宜。

    为保障小规模学校的正常运转,教育部明确规定对不足100人的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。

    然而,由于教育公用经费被下拨到中心校账户,中心校采取“集中记账、分校核算”的方式,往往并不按规定标准足额拨付给乡村小规模学校,截留村小、教学点的公用经费用于自我发展。

    由于县和乡镇借调教师应对日常行政事务,中心校被借调教师的缺口,主要从村小和教学点再借调,致使村小和教学点不得不使用代课教师或临聘教师,这些都是乡村小规模学校难以改善和发展的重要原因。

    改变这一情况,在教育公用经费仍由中心校统筹管理的情况下,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,按照年度或学期定期分账核算,并实行严格的公示、申诉和追责制度,确保国家保障乡村小规模学校发展的政策得以落实。

    从发展的观点看,需要改变这一管理模式,为乡村小规模学校设立公用经费专项独立账户,剥离中心校对乡村小规模学校的人事和财务控制权,仅保留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权。小规模学校在项目建设上的统筹配置权,也应逐步由中心校转移至县教育行政部门。

    在落实教育部关于农村学校学生不足100人按100人拨款政策的同时,还应当逐步提高乡村小规模学校经费标准。例如四川阆中市规定,学生规模不足300人的学校按300人拨付生均经费;四川广元市利州区规定不足150人的学校年拨付教育经费10万元;广元市剑阁县规定不足150人的学校年拨付教育经费20万。在台湾地区,乡村小学的规模大多在100人左右,但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,政府按按1∶1.6的班师比确定教师编制,按班级数(而非学生数)划拨教育经费,教师和教育经费都十分充足。

    在乡镇中心校代管小规模学校的模式下,办学水平、教育质量的评价却是以学校为单位进行的,从而使中心校在挤占小规模学校经费的同时,并不对提升其教育质量负责。因此,按照责权利统一的原则,应当实行中心校与村小教学点统一评价,小规模学校的考试、升学等评价也与中心学校捆绑,使学区成为一个评价单元,从而迫使中心校承担起改善小规模学校教学的责任。

    改善乡村小规模学校既需要政府发力,在办学条件、教育经费保障、管理模式创新、倾斜性的教师配置、具有针对性的评价考核等方面加以改善;也需要小规模学校的自身努力。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教师的自组织,自己组织起来“抱团取暖”,通过教育改革和教学创新来提升教育质量,包括“互联网+”、培养全科教师、开展复式教学、实行学生主体课堂等等。四川广元的利州区自主建立了“小微学校联盟”,因地制宜地解决急需的问题,开展兼职音体美教师的培训、互联网教学等,取得了积极的成效。

    在江西上栗县,通过对乡村学校的改善,进城上学的农村学生全部回流,既解决了城区大班额问题,也使乡村学校的规模扩大,学生数都达到300人左右,有效地稳固了乡村教育

    可见,建设小而美、小而优的乡村小规模学校并不是空谈和梦想,是通过我们的努力可以实现的。

    (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)